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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兴不锈钢"品牌维权的郑重声明
时间:2020-11-23 来源:无锡鑫嘉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法释〔2020〕10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篡改商标、伪造商标、冒名顶替等进行不当获利的行为涉嫌严重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涉嫌触犯刑法。请少数不法分子悬崖勒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侥幸!也呼吁不锈钢厂家、关联配套厂商在接获订单时应审慎识别、严辨真假,莫要助纣为虐,为一时之小利冒触法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