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News
佛山钢汇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公司、响水巨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官司第一次开庭已于11月8日在厦门中院进行,兴大公司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响水巨合公司缺席庭审,只提供了书面答辩状。
由于此案件备受业内关注,在上午,各方主张公布后,也引起了业内的广泛热议。我们平台也收到了来自市场的声音,下面发布一份读者留言,多个市场声音。考虑到隐私问题,不公布读者姓名。
读者来信
很认真地看了几遍DL的答辩状,心中有无数只草泥马在奔腾。什么叫做睁着眼睛说瞎话?什么叫做最怕流氓有文化?我也算是见识到了。我相信,法治社会,会还我们不锈钢行业一个公道的。
钢汇宝告兴大和巨合的这起案件,绝对是我们2021年的典型。无论谁赢,对行业都会是震惊效果的。
如果说,兴大赢了,那就是至暗时刻。因为,这就会变成是同意钢厂的无赖行为,对我们行业原有的生态统统都会产生极大的破坏。到时,钢厂会更嘚瑟,对市场的商家像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更大力度施压。所有被奴役的人,继续同意他的规则,涨价慢慢配,跌价我们亏,永远不得解套。行业风气今年都已经因为有DL这个搞法,弄得乌烟瘴气。法官同志应该来市场看看,倾听下民意,市场模仿DL搭配交货的,无视合同精神的,随意毁约的现象究竟多严重。还有哦,如果同意这种行为的话,后面演变成其他钢厂也这么做,那市场会变成什么样子?真不敢想象!
如果说,钢汇宝赢了,那就依样画葫芦。被压迫的佛山不锈钢人,都行动起来,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多的合同,都会解套了。DL那么多大项目,算是我们佛山人民众筹建起来的,我们抽回本金,不玩了,总可以吧?
从内心里,我们好希望钢汇宝能赢!但我和我身边的很多人,都很担心,对方耍无赖,无限拖延的话,又会怎么办?
贸易公司负责人
某贸易公司老总
做生意有来有往,共赢才能长久。整个事件是相互的,既然选择了跟“口碑很差”的钢厂合作,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
换句话说,它又不是第一天使坏,市场不是也有个大户,年前订了一万吨货,年后涨价之后,因为要搭货,而选择不要货与利润,全额退款么?
说到底,这个就像罂粟花,你享受了她的美丽,也得为之付出代价。如果ZS赢了,应该会有很多人也跟着去打官司的了。
某贸易公司老总
我只是个吃瓜群众,从赚钱角度,好像DL今年还贡献了不少子弹给市场。但是从交易的角度,确实不厚道。
我们做了快20年不锈钢,在这个行业是真正的老不锈了。以前买卖从来没有合同,大家说一不二。现在的市场,合同白纸黑字,却被有心人处处设陷阱,完全扭曲。
我们这些都快要退休的老前辈,文化程度也不高,我们怎么能够他们玩呢?要我说,如果合同整蛊人,就要告他们诈骗!几十年不锈钢市场,没试过现在的乌烟瘴气。
1、象屿集团的法务代表也于开庭当日到场,福建兴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面四点为抗辩理由:
巨合公司并非案涉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案 涉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与巨合公司无关,钢汇宝公司将 巨合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钢汇宝公司所称其与巨合公司签订的七份《协议》,兴大公司不知晓也未参与,姑且不论该七份《协议》的真实性,该七份《协议》对兴大公司也没有任何约束力。
案涉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明确约定先付款后交货, 在钢汇宝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兴大公司根据约定及法律规 定均有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
因钢汇宝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兴大公司已经解除 案涉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解除后,兴大公司不再负有交货义务。兴大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钢汇宝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钢汇宝公司即日解除案涉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变更协议,并要求钢汇宝公司立即向兴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特别说明,根据案涉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兴大公司有权要求钢汇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据初步计算,钢汇宝公司应向兴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约人民币3920万元,兴大公司保留向钢汇宝公司反诉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以反诉状记载金 额为准)。
案涉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付款、交货已经有足够明确约定,无需也不应以“交易习惯"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 本案也根本不存在钢汇宝公司所称的“交易习惯"。钢汇宝公司付款之前,兴大公司从未向钢汇宝公司 发出货物明细表,也从未向钢汇宝公司发送到货及付款通知,钢汇宝 公司与兴大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钢汇宝公司所称的“交易习惯"。一般而言,特定行业的“交易习惯”的形成有其特定条件,在不锈钢这个行业中,也根本不存在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习惯02
2、响水巨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缺席庭审,只提供书面答辩状,以下面五点为抗辩理由:
答辩人与钢汇宝公司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答辩人并不负有向钢汇宝公司交付货物的义务,本案不应当将答辩人列为被告。
钢汇宝公司与答辩人签订的七份《协议》并未约定管辖,而且签约主体仅有钢汇宝公司与答辩人,与兴大公司无关,兴大公司也不知悉,因此,无论是按照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原则,都不应由贵院管辖。
钢汇宝公司与兴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钢汇宝公司与兴大公司独立履行,与答辩人无关。
钢汇宝公司与兴大公司签订的七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先付款后交货,在合同已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所谓的"交易习惯"界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实际上也不存在钢汇宝公司所称的交易习惯。
钢汇宝公司未按照其与兴大公司约定支付货款,已经对兴大公司违约,兴大公司有权拒绝向其交付货物,钢汇宝公司在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纯属恶人先告状。
3、针对两家公司的答辩状,钢汇宝公司做出的辩论要点如下:
“先付款后交(提)货”的意思不是原告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才发货,而是货物到达被告佛山仓库,被告向原告发出货物清单通知提货,原告确认货物并支付货款后被告转货权给原告完成交货,即“先付款后交(提)货”的意思是原告在佛山仓库提货前先付款。
从合同内容分析看,货款的支付时间也是货物在佛山仓库转货权给原告时才支付,合同第12条第5款约定:“需方出具《收货收据》、支付货款等义务履行期限自《出仓单》上标注的日期起算”,该条款明确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时间必须是从出仓单标注的日期起算。
从双方交易习惯方面分析,双方之间多次交易流程均是,货物到达被告佛山仓库,被告发出货物清单,原告确认后支付货款,同时被告发出提货通知函由原告盖章再发送给被告,被告再将货权转给原告完成交货,双方已经形成了货到佛山仓库,提货付款的交易习惯。该交易习惯也符合双方合同第12条第5款约定。
从合同条款分析看,除了货物数量,金额、交货期条款外,涉案九份合同的条款内容全部一致,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涉案合同中“先付款后交(提)货”的条款明显存在歧义和不同理解,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从交易安全方面分析,涉案货物价值上亿元,在货物未到达交货地点时就支付全部货款,显然不利于双方的交易安全也不符合一般的商业交易习惯。相反,本案在履行过程中,是货物先到达交货地点佛山仓库,被告通知提货,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交付货物,这样的交易方式更有利于维护双方的交易安全,更符合一般的商业交易习惯和双方合同约定。
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先支付货款因此不交货给原告,但是从原告履约方面分析,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3120万元的保证金,在被告处尚有货款余额600多万元,被告仍然不交货,其抗辩未付款不交货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同时,原告在**时提供了1.56亿元的现金存款作为涉案合同的履约担保,该现金存款已被**依法冻结,从原告已支付的金额和提供的现金存款可证实原告完全有支付货款的实际履约能力。
被告不具有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和事实依据。被告以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因此不交货并解除涉案合同,被告认为原告构成违约无事实法律依据,具体分析详见上述第1-6点意见,本案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目前第一次开庭庭审已结束。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续或由**直接进行判决,也可能再进行第二次庭审,具体情况尚需持续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