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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14日下午16时许,中山市坦洲镇合胜社区振兴中路一巷1号首层1卡的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仓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故。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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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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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陈某在翻找不锈钢板材过程中,未正确判断翻找板材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以为自己身体能够顶住板材的重量,用身体做支撑进行翻找,在身体无法承受重量的情况下,板材倾倒导致事故发生。
(2)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堆放的事故隐患。
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杨某云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的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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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5·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堆放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坦洲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1)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主要负责人(经营者)杨某云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锈钢板材未平稳、安全堆放的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是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式。如前所述,杨某云为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的主要负责人(经营者),这种情况下,若既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又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存在身份重叠、同一而导致出现双重处罚的结果。因此,建议不再对中山市坦洲镇展宏不锈钢工程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杨某云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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